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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 相关问题解答 南京市教育局 2011 年4月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相关问题解答 1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制度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答: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全面实施幼儿助学券制度。 2 、幼儿助学券有没有实物券或现金发放给幼儿? 答:幼儿助学券的本质是政府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以抵扣相应保育教育费的形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因此,不存在实物券,也不会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 3 、申请幼儿助学券需要哪些条件? 答:具有南京户籍的幼儿应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到申请幼儿助学券的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6周岁;(3)就读于具备发放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大班、中班、小班或混龄班。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1)幼儿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市暂住证;(2)幼儿法定监护人应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截至申请幼儿助学券当年的8月31日前);(3)有相对稳定的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幼儿须在规定时间段内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并向就读的幼儿园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不能兑现幼儿助学券。 4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幼儿助学券发放条件的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可以享受2000元的幼儿助学券,其中每学期可享受1000元。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三年的幼儿助学券。 5 、家长何时能知道哪些幼儿园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的条件? 答:每年五月上旬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具备发放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6 、什么样的幼儿园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的条件? 答:以下几种幼儿园可以兑现幼儿助学券: 一是取得《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以及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民办幼儿园。 二是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获得相关证书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以兑现幼儿助学券。 此外,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准予兑现助学券。如两年后仍不达标,则取消兑现资格。 7 、部分尚未达到“省标”的幼儿园是否能兑现幼儿助学券? 答:由于幼儿入园高峰的到来,鉴于个别区域达标幼儿园不能全部接纳辖区内适龄幼儿的实际,为了保障所有适龄幼儿都能接受学前教育,因此,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也可兑现助学券(如两年后仍不达标则取消兑现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8 、如果孩子已经年满三周岁需入园上小班,但附近没有幼儿园或幼儿园招生已满该如何解决,到哪里申请幼儿助学券? 答:尽管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但政府积极鼓励年满三周岁的适龄幼儿入园接受幼儿教育。如果附近没有幼儿园或幼儿园招生已满,幼儿家长可在招生结束前向户口所在的区县教育局咨询,由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范围内向家长推荐有接纳能力的幼儿园。入园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幼儿助学券。选择不入园的幼儿不享受幼儿助学券。 9 、幼儿每年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 答:每年6月,幼儿法定监护人向幼儿所在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申请截止日为6月 30日 ,具体时间详见幼儿园公告。 10 、初次申请时,幼儿监护人应该如何填写幼儿助学券申请表? 答:幼儿法定监护人在领取到幼儿助学券申请表后,应按表格栏目如实、完整地填写,其中在申请表幼儿年龄段对应的学年度“监护人申报意见”栏中填写第1次申请助学券。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交幼儿园初审,由幼儿园录入“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系统”,再通过系统进行打印,监护人确认录入信息无误后签名认可。手写及打印的申请表与证明材料的两份复印件均交幼儿园处理。 11 、本市幼儿初次申请幼儿助学券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本市户籍的幼儿初次申请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同时提供“三证”: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其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幼儿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两张(其中复印件应为A4纸大小,户口薄应复印户主页和幼儿页)。 1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初次申请幼儿助学券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初次申请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同时提供“四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其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和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截至申请当年的8月31日前应满2年)。暂住证不满两年的,还应提供其它能够证明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上述证件(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另需幼儿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两张(其中复印件应为A4纸大小,户口薄应复印户主页和幼儿页)。 13 、幼儿在园期间,每学年都需要申请一次幼儿助学券吗? 答: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每学年都需要申请一次幼儿助学券,即幼儿从小班入园至大班毕业共需申请三次。其中初次申请已通过审核的幼儿,第二、三学年度拟在本园升入中班、大班的,可通过简化手续进行再次申请。 14 、初次申请已通过审核的幼儿,第二、三学年度拟在本园升入中班、大班的,如何通过简化手续进行再次申请? 答:每年6月,幼儿园会将原始幼儿助学券申请表发还给监护人,监护人只需在表中幼儿年龄段对应的学年度“监护人申报意见”栏中填写第几次申请助学券并签名即可。监护人在填写完之后,交由幼儿园审核,签名、盖章、存档。 再次申请幼儿助学券时,可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幼儿园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家长再次提供证明材料。 15 、 幼儿户口和监护人户口不在一起的,户籍所在地填写谁的地址? 答:填写幼儿户口簿中所对应的地址。 16 、 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中的地址要详细填写吗? 答:表格中有标明“地址”的栏目,要详细写明含小区(道路)的门牌号码。如:江宁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 17 、 平时是老人接送,经常住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家,填写实际居住地时填谁的住址? 答:填写幼儿经常住的地址,便于幼儿园能及时上门了解情况。 18 、幼儿园如何办理幼儿助学券申请及审核工作? 答:每学年幼儿助学券申请工作开始前,幼儿园应按要求在醒目处公告幼儿助学券申领相关事宜,提醒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幼儿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申请手续。 幼儿园在收到幼儿助学券的初次申请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幼儿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申请助学券有关条件。确认无误后,录入“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系统”,再通过系统进行打印,交由监护人核准录入信息。手写及打印的申请表与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提交给幼儿园。然后,幼儿园审核人在申请表相应学年度的“所在幼儿园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符合申领要求”,并签上姓名和日期,加盖幼儿园公章。家长手写的申请表及一套复印件由幼儿园存档,打印的申请表及一套复印件交所在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对于第二年再次申请幼儿助学券的,可不再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幼儿园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家长再次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验)。 19 、 监护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时,幼儿园该如何处理? 答:幼儿园在初审材料时,如果发现幼儿法定监护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需将申请材料所缺情况当场一并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在6月 30日 前补交齐全,逾期未能补齐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20 、 初审完成后,幼儿园如何上报材料? 答:每年7月上旬前,幼儿园将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汇总,将填写好的《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幼儿园汇总表》及每个幼儿的申请材料(打印的贴好照片的申请表及一套复印件)按编号的顺序整理好后,报送所在区县的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21 、 扣除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后的保育教育费标准该如何计算? 答:通过申请审核的幼儿,每人每年可按2000元的标准扣减保育教育费。按学期缴费的,每学期缴费时从应缴的保育教育费中可扣除1000元;按月缴费的,每月缴费时从应缴的保育教育费中扣除200元(1年按10个月计算)。 例:某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3000元,兑现幼儿助学券后,幼儿园每学期实际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2000元。 例:某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每月500元,兑现“幼儿助学券”后,幼儿园每月实际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300元。 22 、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还能享受幼儿助学券吗? 答:幼儿入园后若因故休园,休园期间幼儿助学券正常享受。 例:某园正常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为每月720元,兑现幼儿助学券后,家长实际应缴520元。一幼儿因故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休园,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0〕239号)的相关规定,则该生11月份应减半缴纳保育教育费,最终11月份保育教育费实缴260元。 23 、 幼儿因故迟入园,本学年度还能申请并享受幼儿助学券吗? 答:幼儿因故迟入园,未在学年度幼儿助学券申请截止日(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全套有效证明材料的幼儿,则该学年度不享受幼儿助学券。 例:幼儿助学券申请截止日为6月30日,一新生于9月10日才报名登记入园,则幼儿园不接受其幼儿助学券申请,该幼儿也无法享受当年9月至次年6月的幼儿助学券。 24 、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的,还能享受幼儿助学券吗? 答: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的,退园当月可享受幼儿助学券,自退园次月起不再享受幼儿助学券。 25 、 转园幼儿是否要重新填写幼儿助学券申请表? 答:需要重新填写。转园的幼儿应于每年的6月申请日截止前,在转入园按规定重新申请幼儿助学券。 26 、 幼儿入园后因故转园的,还能享受幼儿幼儿助学券吗? 答: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学年度中途转园的,在转出园按退园处理。到转入园后,本学年度不再享受助学补助;可在下一学年度依照初次申请手续要求,重新申请幼儿助学券,并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 二是在学年之间转园的。在转入园中按规定依照初次申请的手续,重新申请幼儿助学券,并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 27 、 原先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的幼儿助学券还继续实行吗? 答:我市全面实施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制度后,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的资助将另行规定,原有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28 、 全面实施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制度后,还能报销保育教育费吗? 答: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 2010〕239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幼儿每月可报销100元。 实施幼儿助学券制度后,报销标准不变。若出现实际缴费金额低于每月100元的,则按实际缴费金额进行报销。 例:一幼儿每月应交保育教育费600元,享受幼儿助学券200元后,实际缴费400元,可再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100元。 例:一幼儿每月应交保育教育费220元,享受幼儿助学券200元后,实际缴费20元,可再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20元。 29 、 同时在不同的幼儿园申请幼儿助学券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同一幼儿在同一时间段不得在两所及以上不同的幼儿园同时申请幼儿助学券,幼儿园可通过全市联网的“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杜绝重复申请的现象。 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于违规的幼儿园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年审不予通过处分,直至取消其幼儿助学券的兑现资格。 30 、 幼儿法定监护人对幼儿园幼儿助学券申请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幼儿法定监护人可向幼儿园所在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内作出答复,并通知幼儿法定监护人以及幼儿所在幼儿园。 幼儿助学券整体运作流程 5 月上旬前 区县公示符合发放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6 月30日 前 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向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 7 月上旬前 幼儿园完成初审,并将《幼儿园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 月中旬前 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汇总,向区县财政局、市教育局提交《区县汇总表》 8 月上旬前 市教育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8 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前 市财政局完成向区县的经费拨付工作 8 月下旬(次年1月下旬)前 区县财政局将市、区两级经费合并后拨付给幼儿园 幼儿助学券初次申请流程 家长:手工填写申请表 家长:提交申请表、证明材料及两份复印件、幼儿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两张 幼儿园:检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幼儿园:将幼儿情况录入“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系统” 幼儿园:打印包含幼儿信息的助学券申请表 家长:确认录入信息无误 幼儿园:盖章确认,将家长手写的申请表及一套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打印的申请表及一套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两份申请表均应张贴幼儿照片。 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孩子总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从爸爸妈妈的怀抱进入幼儿园这个小集体。对于从未离开过家的孩子来说,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和人群中生活,肯定会有不安全感,入园焦虑由此产生。这也是孩子人生旅途上第一次感受挫折,心理、生理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孩子的焦虑当然会使家长们忐忑不安,如何使孩子尽快适应幼儿园生活,就成了他们的头等大事。 孩子和父母分开,孩子和父母同样都要经受分别的阵痛:那些抽泣、尖叫以及孩子求父母留下来时的绝望都足以把爸爸妈妈的心撕成一块块碎片。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孩子希望父母留在身边是非常自然而且正常的,但让孩子学会独立,却是他人生情感成长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是不可能阻止孩子长大,不可能不让孩子独立面对生活的。身为家长,如果自己立场不够坚定,态度不够鲜明,就很容易给孩子找借口不回幼儿园。 父母焦虑不安的情绪只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影响。美国一位心理学家研究发现,早期的分离焦虑症如果比较严重的话,会降低孩子智力活动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其将来的创造力以及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因此,及早减少孩子的分离焦虑,以利于将来能力的发展和健康人格的形成,要比您短期的阵痛和孩子的哭声,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家长该怎么应对这些状况?首先,家长要和宝宝说真话,不能欺骗。如:宝宝入园时,家长要和宝宝讲清楚今天上幼儿园,说一说上幼儿园的原因,不要欺骗宝宝说不去上幼儿园给你买好玩具等, “ 这样会给孩子不信任感,增加对幼儿园的恐惧。 ” 做好思想准备工作告诉孩子长大了,要上幼儿园了,那里有许多小朋友陪他一起玩,有许多好玩的、好吃的,爸爸、妈妈下班了就来接他回家。 送孩子入园时,家长最忌讳做几类事情:一是态度不坚决,一旦看到孩子情绪反应较大,哭求不停,立刻答应孩子停几天再去,这样反反复复会使适应期加长;二是依依不舍,不愿离去、紧紧拥抱孩子,表情痛苦等,给孩子错觉,妈妈不会走或妈妈会带我走。 由于宝宝早上来园可能会产生哭闹现象,爸爸妈妈尽量不要让宝宝早餐吃得太饱,以免发生呕吐现象。 平时爸爸妈妈千万不要用老师和幼儿园来吓唬孩子,说诸如“老师会骂你的”、“不听话就把你送到幼儿园里去”等等的话,这样会使宝宝对幼儿园和老师产生紧张情绪,造成宝宝不愿意上幼儿园。 2-3 岁的宝宝上幼儿园,家长可试着让宝宝先上半天,中午回家午睡,减少分离的时间,因为大部分 2-3 岁的幼儿在家有人陪睡或抱着睡,突然一个人睡在陌生的幼儿园,看见的又是陌生的老师和小朋友,他们会及其紧张, 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因此,家长可以缩短宝宝在园的时间,先让宝宝认识老师,小朋友,熟悉幼儿园,等宝宝适应了就可以延长在幼儿园的时间了。 现在也有幼儿园针对 2-3 岁的幼儿办亲子适应班,每天 2 小时左右,家长可陪同几天,先观察自己孩子的情况,再决定留园时间的长短。家长可以让宝宝先上亲子班,逐步认识老师,熟悉幼儿园。
南京市玄武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各有关单位: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改善教育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幼儿助学券政策,增强幼儿教育的公益性,保障适龄幼儿享有接受良好幼儿教育权利,是政府履行幼儿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幼儿助学券的工作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1〕45号)、《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教初[2011]8号),现就玄武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 .发放对象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6周岁、在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格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托班除外)。 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具有南京市暂住证,同时要求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 (二)发放标准 符合幼儿助学券发放条件的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可以减免2000元的保育教育费,分两学期兑现,每学期1000元。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三年的幼儿助学券补助。 二、发放程序 时间 部门 5 月上旬 (全市统一) 5 月中旬—6月30日 7 月上旬 7 月中旬 8 月上旬 8 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 8 月下旬(次年1月下旬) 市教育局 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局 经费拨付到区 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公示符合发放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复审,向区财政局、市教育局提交《区县汇总表》 区财政局 将市、区两级经费合并拨付到幼儿园 幼儿园 初 审 将《幼儿园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家长(监护人) 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幼儿助学券初次申请流程图 家长填写申请表 家长提交申请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幼儿近期免冠 正面一寸照片(两张) 幼儿园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幼儿园将幼儿情况录入“南京 市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系统” 幼儿园打印幼儿助学券申请表 家长确认录入信息无误 幼儿园盖章确认,将申请表及一套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区幼儿助学 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原始申请表和另一套证明材料存档。 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三)幼儿园收取扣除幼儿助学券后的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收取的额度为扣减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后的保育教育费。严禁幼儿园采取先全额收取保育教育费,再返还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的做法。 如对不予发放幼儿助学券有异议的,幼儿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幼儿园所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幼儿法定监护人以及幼儿所在幼儿园。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玄武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玄武区教育局(托幼办)、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人社局、公安分局、计生局、工商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玄武区教育局。玄武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核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有关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的文件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幼儿助学券政策有条不紊地得到全面落实。 2 、规范审查程序,加大监督检查。 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区财政把幼儿助学券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的幼儿人数,在规定时间,足额将经费拨付幼儿园,不得挤占、挪用或延期拨付幼儿助学券专项经费。幼儿园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幼儿教育助学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接受市、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对幼儿助学券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重复享受幼儿助学券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大规范办学力度,各幼儿园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仍执行2011年春季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对违规违法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于违规幼儿园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幼儿助学券的兑现资格。 3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认真领会幼儿教育助学政策的意义,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各幼儿园要安排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对幼儿家长、媒体、社会的咨询应有专人接待,按政策予以解答,使广大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助学券发放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发放的对象和标准及发放的程序等相关事项,为实施幼儿助学券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正式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补助另行规定,原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玄武区幼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五月日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初[2011]8号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改善教育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幼儿助学券政策,增强幼儿教育的公益性,保障适龄幼儿享有接受良好幼儿教育权利,是政府履行幼儿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幼儿助学券的工作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1〕45号),现就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 .发放对象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6周岁、在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格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托班除外)。 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满足上述年龄要求之外,参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执行,同时要求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 (二)发放标准 符合幼儿助学券发放条件的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可以减免2000元的保育教育费,分两学期兑现,每学期1000元。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三年的幼儿助学券补助。 二、发放程序 (一)公示符合兑现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取得《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民办幼儿园,符合兑现条件。 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以兑现助学券。 由于幼儿入园高峰的到来,个别区域达标幼儿园不能全部接纳辖区内适龄幼儿,可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准予兑现助学券。如两年后仍不达标则取消兑现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 每年5月上旬,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符合兑现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二)监护人向幼儿所在的符合兑现条件的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 每学年申请工作开始前,幼儿园应按要求在醒目处公告,提醒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申请幼儿助学券。适龄幼儿在办理初次申请手续时(已经在园老生的初次申领同时进行),本市户籍幼儿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填写《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附件一)。学年结束之后转学的幼儿,凭初始填写的《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的复印件,在转入幼儿园重新申请助学券,并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学年之中转学的,本学年度不再享受助学券补助,可在下一学年度依照初次申请要求,在转入园重新申请幼儿助学券。 未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享受幼儿助学券。 (三)幼儿园初审申请材料 每年6月30日前,幼儿园应完成对新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及在园老生再次申请的审验工作(2011年秋季新学期所有在园幼儿均需按初次申请办理)。不符合享受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及时告知幼儿法定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材料不齐,幼儿园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在申请截止日之前补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每年7月上旬前,幼儿园将幼儿申请材料及《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幼儿园汇总表》(附件二)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上报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申请材料 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辖区内幼儿园申报材料的复审和汇总工作,并于7月中旬将形成的复审意见与《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附件三)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报送区县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五)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幼儿助学券经费 市教育局每年8月上旬完成对《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的汇总工作,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市财政局8月中旬完成区县专项经费的拨付工作。区县财政局在8月下旬将市财政局专项经费连同区县财政应负担经费合并拨付给幼儿园。 (六)幼儿园收取扣除幼儿助学券后的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收取的额度为扣减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后的保育教育费。严禁幼儿园采取先全额收取保育教育费,再返还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的做法。 如对不予发放幼儿助学券有异议的,幼儿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幼儿园所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幼儿法定监护人以及幼儿所在幼儿园。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幼儿助学券政策有条不紊地得到全面落实。 2 、落实经费筹措责任,强化经费预算管理。 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各区县要把幼儿助学券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的幼儿人数,在规定时间,足额将经费拨付幼儿园,不得挤占、挪用或延期拨付幼儿助学券专项经费。 3 、密切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 幼儿园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幼儿教育助学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助学券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重复享受幼儿助学券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违法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于违规幼儿园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幼儿助学券的兑现资格。 4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认真领会幼儿教育助学政策的意义,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使广大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助学券发放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发放的对象和标准及发放的程序等相关事项,为实施幼儿助学券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正式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补助另行规定,原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 附件二: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幼儿园汇总表 附件三: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托幼办 二○一一年四月七 附件一: 编号: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 幼儿姓名 所在幼儿园 照片 性 别 幼儿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独生子女证 (准生证)号码 民 族 监护人姓名 与幼儿关系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南 京 市 户 籍 幼 儿 幼儿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镇)地址 实际居住地 区(县) 街道(镇)地址 非 南 京 市 户 籍 幼 儿 幼儿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实际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地址 暂住证号码 持证人姓名 与幼儿的关系 暂住证登记地址 区(县) 街道(镇) 何时居住本市 年 月 小 班 学 年 度 中 班 学 年 度 大 班 学 年 度 监护人申报意见 监护人申报意见 监护人申报意见 现第( )次申请幼儿助学券。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真实、正确无误。 现第( )次申请幼儿助学券。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真实、正确无误。 现第( )次申请幼儿助学券。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真实、正确无误。 签名: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幼儿园审核意见 所在幼儿园审核意见 所在幼儿园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 幼儿园盖章 审核人签章: 幼儿园盖章 审核人签章: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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